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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数:4369更新时间:2013-09-29 16: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工作由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工作。

第四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并结合医疗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实行调度指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院前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市中心城区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市直及驻市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网络由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接诊医院构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认真搞好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第八条 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进行医疗急救

(二)负责病伤员的院前救治、转运和途中监护,合理分流危重病人

(三)负责协调与接诊医院急诊科之间的关系,建立通畅的急救绿色通道,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遇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护

(五)负责全市各级医疗单位急救专业技术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

(六)承担城镇职工、工矿企业和群众性急救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行。

  第十条 急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制定医疗急救预案,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备急救指挥车。每个急救站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医疗急救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四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或公布“120”等其它形式的急救电话。

  第十五条 赣州市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呼叫中心、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市医疗急救中心建立中心服务器和120呼叫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为市医疗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的安全供电。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第十九条 急救站实行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急救站应当保证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保证及时出诊。接到呼救后,3分钟之内从急救站出车,急救半径在8公里以内的,力争在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

第二十条 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负责救护现场、救护途中的医疗活动,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接诊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得拒收急救站派送的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第二十二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急救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 急救站在医疗急救工作中,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需要提供法律安全保护的伤病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接受医疗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和病人抬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病人,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部门应根据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有关证明,报销或者支付病人的医疗急救费用。

第二十七条 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在赣州市辖高速路段通行时,免收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市中心城区执行任务时不受停车位的限制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游泳场馆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应急救护志愿者制度。

第三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应当根据急救体系建设的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更新急救车辆和临床检查、诊断、抢救治疗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无法证明其身份或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院前急救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助用于急救网络建设。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急救站拒绝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出诊,或因接诊医院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接诊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设立或公布“120”等其它形式的急救电话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